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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商(屠)发[2007]411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商务部关于《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如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区县级以上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2007年10月31日前,市、县(区)均要按照商务部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商务厅与五市商务局,五市商务局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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