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商发[2007]442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目前,全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之中,中央财政预拨的2007年农家店补助资金已拨付承办企业,为周密、细致、严格地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着力提高项目验收工作的质量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要积极协调县(区)主管部门及项目承办企业,认真把握“良性循环,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农资店和日用品店比例3:7的要求,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
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建发[2006]121号)、《自治区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在验收过程中,要认真把握农家店验收的标准,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验收,不违规下放验收权限;二是坚持由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联合验收;三是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逐一验收;四是坚持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对验收结果负责;五是坚持验收合格项目在商务厅网站上网公示。
为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对各市申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查时,随机复查比例为20%,除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等部门人员参加外,邀请商务部本地区特派员办事处人员、驻商务厅纪检监察人员、关心项目建设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等一起参加,提高复查的公性度。
二、 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将强化项目建设复查工作,在对各市报送的验收合格农家店进行抽查时,凡经查实存在质量不合格的,对其所在市2007年试点规划数要相应减少。发现试点企业和试点县市出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企业及所在地试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