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商(改)发[2007]441号)
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成员:
《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8月24日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学术理论研究,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制定、修订和贯彻宁夏服务业地方标准,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服务市场良性发展,自治区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服务标准委)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流通及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目标,以提升流通及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为重点,围绕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加快宁夏地方服务标准的制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地方流通及服务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任务
服务标准委年度工作重点和长期工作计划,接受自治区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做到标准制定和技术服务与行政工作和法律贯彻相一致,适应国家和自治区对流通及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经常性工作任务为: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贯彻;开展服务标准化学术理论研究;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三、工作机构
服务标准委主任由自治区商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商务厅、质量技术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公机构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委员由自治区或各地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委员的产生及选聘由商务厅提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确认。
服务标准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制定当年工作计划,落实有关工作措施。服务标准委委员根据工作安排完成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