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税款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时不需代征税款。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四)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三、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及监管责任
(一)二手车交易时,必须签订合同,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自交易的二手车及中介行为负有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各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三)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必须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在车管所门口或其他地方进行交易。工商部门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外有交易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为他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中介、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代开《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经查实,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为他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中介、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代开发票者,由商务厅取消该单位备案资格,国税部门撤销其领用发票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税务部门向有关企业出售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应查验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否具有商务厅签发的备案登记手续(二手车备案登记表附后),无备案登记手续的,不予出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