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加强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的意见
(宁商发[2007]424号)


各市商务局、国税局、工商局、公安局: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纳税,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69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具有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资格的单位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仅对本企业购买的二手车开具销售发票,购买的二手车是指经销企业购买二手车辆时,在具有开票资质的单位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本车辆的进项税基依据,不得为其它企业及个人代开发票。
  (三)拍卖企业:在通过公开拍卖二手车成功收取款项后,向买受者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及个人代开发票。
  二、有关二手车销售、拍卖等经营活动的征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对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做如下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