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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3、取得“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6、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2)2002年8月前,已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成绩的;
  (3)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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