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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特许经营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五市商务局开具的证明其拥有2个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1至3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4至10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二)特许经营备案的流程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进行备案。备案步骤如下:
  第一步:获取登录号:
  1、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2、跨自治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到商务部商改司获取登录号及密码。
  第二步:登陆系统并修改密码:
  企业获取登录号及密码后进入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页面,用获取的登录号及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请修改密码。
  第三步:填报备案资料。
  四、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检查指导力度
  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须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五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备案办法》,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检查指导力度,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要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书,对特许人置法规与不顾的,要及时报请商务厅依法处理。
  联 系 人:商业改革发展处  何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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