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出资监管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多种有效途径推进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可以通过几种途径进行改制重组:外国资本并购;国内资本并购;探索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或者团队)及其他自然人出资等方式购买企业股权。

  五、中小企业改制重组采用市场运作方式,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优先考虑有产品、有市场、有技术、有管理经验、能够推进行业性重组或者能够一次性支付全部受让款并且能够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投资者。

  六、出资监管单位可以制定适当的奖励政策,鼓励对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骨干参与中小企业的改制重组。具体操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资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促进就业,确保社会稳定。

  鼓励有条件的出资监管单位以现金补偿方式转换职工身份;国有股权的转让收入和阶段性持股企业中国有股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如果暂时无法以现金补偿的,可以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按规定予以抵扣,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出资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改制重组操作程序、加强监管工作。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出资监管单位主持制订。

  企业改制重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应当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明确改制重组企业资产的范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由出资监管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企业改制重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示;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吸引社会资本实行增资扩股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九、出资监管单位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改制重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将监督情况定期报告市国资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