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4]29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04年6月9日第12次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动本市国有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战略规划中明确为非核心业务和非主营板块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属三级次以下(含三级次)的企业,要加快改制重组。
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后,出资监管单位一般不持股。特殊情况下可以阶段性持股,但不控股。凡阶段性持股的,要有明确的调整计划与目标。
改制重组后的中小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出资监管单位可以结合区县发展优势产业规划,积极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推进企业属地化管理,具体操作可以采取先改后放或者先放后改,也可以采取改放结合同步推进。
三、市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出资监管单位授予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审批权限。
需授权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具有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本进退计划(包括出资监管单位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整体资金平衡方案、中小企业改制重组操作规范)等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