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价师违反本规定,经查证核实,登记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不予登记、收回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处分。
第十九条 评价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登记管理机构和效绩评价机构应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国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
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现提出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如下:
一、申报条件
获准在本市就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
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
(二)按照《关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沪国资统[2002]73号)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培训和考核。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将申报材料送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特许资格工作办公室。
(二)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
(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l份,原件审核后归还,请用A4纸复印)
l、企业效绩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合格通知单;
2、学历证书;
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