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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评价师实行全市统一考试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市国资办负责编制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组织命题,以及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国资办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 获准在本市就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资格考试:
  (一)在本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二)取得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获准注册。
  第九条 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市国资办用印的《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并取得执业专用章后,才能以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负责评价师的登记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对登记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由本人提出,经所在机构同意,报市国资办统一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评价师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前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被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的人员,不再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效绩评价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接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并指定评价师具体负责。评价师对其出具的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有盖章权。
  第十五条 效绩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效绩评价报告,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进行修改。擅自修改造成委托方、第三方损失的,由修改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评价师应客观、公正执业,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效绩评价机构,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效绩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 企业效绩评价报告的法律责任由效绩评价机构承担。因评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效绩评价机构赔偿。效绩评价机构可以按照机构章程和有关规定,追究盖章的评价师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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