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2]146号 沪国资统[2002]379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国资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
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的“考试中心”栏目上下载。
附件: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申报表(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根据
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财统[2002] 5号)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企业效绩评价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许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