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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
(沪国资企[2002]353号)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能,规范本市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工作,现就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中应当办理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种类

  根据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涉及事项的金额大小、种类不同,备案分为事中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中备案是指在有关事项办理之中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事后备案是指在有关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向市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二、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和程序

  (一)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

  1、对外投资:

  单项长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

  2、股权(产权)转让:

  转让合同标的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

  (二)办理事中备案的程序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发生上述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时,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草案、产权转让意向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办;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正式文件文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国资办备案;

  3、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填报《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事中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三、应办理事后备案的事项和程序

  (一)应办理事后备案的事项

  1、对外投资:

  单项长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

  单项短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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