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和“非转经”的审核、报批手续时,还应同时递交产权登记证书,同时办理有关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转制为企业,应及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撤销登记手续;转制为企业的,还应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今后行政事业单位凡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因机构变迁和法人代表变更发生的产权变动登记、基建项目竣工入帐等,均应提供审计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说明。
七、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的精神
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的精神,凡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一级集团性公司、投资公司和其他一级大型公司制企业,其原出资者为党政机关的,应变更登记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八、换发产权登记证工作的实施安排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换发产权登记证工作结合2000年年度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时间定于2001年第二季度。届时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证工作动员大会,并相应组织产权登记培训工作。
九、换发产权登记证的操作程序
1、根据审计后的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立占有登记表》;
2、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和报送的附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统一报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盖章。
3、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后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占有登记表数据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后上报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
4、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换证工作总结报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工作总结应包括登记单位的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1-4项工作自2001年4月至6月份完成。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打印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