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在此次换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根据产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和国有资产产权主管单位。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监管单位:指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单位。
尚未办理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暂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已委托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管的本市市级党政等机关(包括厅、部、委、办、局)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其监管单位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管单位为该授权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产权主管单位:指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建立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出资人制度
已登记为行政事业性资产的事业单位,凡是属经营性资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都应有明确的出资者,应填写“国有资产出资单位”这一栏目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领有事业法人证书、经济上自收自支、实行企业财务标准核算或实际上按照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运作的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对象:
1、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一级集团性事业单位、承担出资和资产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事业单位)及服务中心,这些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资者,应明确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集团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其出资者为该集团性事业单位。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其他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出资者为该授权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此类单位的性质由各授权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自行认定登记。
五、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管理的下列国有资产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记入单位财务报表并纳入产权登记范围:财政拨款、其他专项拨款、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社会捐赠的资产、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经营收入、在建工程(按规定作帐务处理)等,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行政事业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名称变更、主管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机构合并分立、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地址变更等,以及时反映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动态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