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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行[2001]97号)


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于1996年开始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这对于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于1996年首次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历经四次年检已于2000年12月有效期届满。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持续进行,今年将对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由于本次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换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本次换发产权登记证的对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并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领有事业法人证书的全额和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事业单位)。
  2、范围:本市已领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
  尚未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补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本次换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证书格式
  新换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用正、副本形式,改变了原来证表合一的方式。并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设立占有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检查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销登记表》为辅助性表予以配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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