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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关于对本市企业医疗资源实行优化配置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关于对本市企业医疗资源实行优化配置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行[2000]46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推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现就市体改办、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企业医疗资源实行优化配置的指导意见》(沪体改办[2000]第26号)实施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本市行政主管局(卫生局除外)所办的医院(以下简称企业医院)成建制划转、就近并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都必须重新确定其资产归属;其中产权不明晰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二、企业医院成建制划转、就近并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和关停等,需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企业医院产权转让出售、资产重组,其资产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四、企业医院成建制划转或就近并入的(包括跨地区、跨行业),需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如企业医院接受方为非国有单位或混合所有制单位,国有资产应有偿使用或进行产权转让,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如企业医院接受方为中央单位的,需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企业医院产权转让出售时,已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直属医院及其下属国有企业所办的医院,经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其他医院国有产权转让出售,应报市国资办批准。

  六、企业医院资产重组时,其帐面资产要调整为独立事业法人的资产。经市卫生部门批准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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