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本市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0]210号)
各区、县国资办,各区、县司法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本市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司法局
二000年七月十日
本市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市国资办 上海市司法局 二ΟΟΟ年七月十日)
为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以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符合本试点方案有关条件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经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培训并经审核后,可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交易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类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提供其他与国有资产产权有关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确定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提供清晰的产权处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