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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失效]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高且合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投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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