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失效]


  第三十六条 评标原则应是:

  (一)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参考标底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二)公平、公开、公正、客观地审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

  (三)全面、综合地评价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不得以最高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四)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报价低于该产权项目上市挂牌价格的,视为无效标书。各投其标书均未达到标底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终止招标活动;

  (五)投标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提出回避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应作出相应安排和调整,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采取打分评定法,累计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招标人可根据不同的产权项目,确定各部分主要内容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由评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总分出现相同时,由评委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