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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失效]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人代表印鉴;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

  (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七)投标价格低于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上市挂牌价格;

  (八)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列的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不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转让产权的标底价格应不低于该产权项目上市挂牌价格。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包括财务隶属关系和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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