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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失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在领取招标文件前,所有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能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在内的有关文件,经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方具备投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须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参加竞标。产权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每个产权经纪机构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明显的实质性的不符,则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有未尽事宜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规定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并密封后送往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改变转让方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该产权上市挂牌价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须承担向投标人解释的义务: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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