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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
(沪国资产[2000]121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你办以沪产管办[2000]第003号文向我办提出了关于重新修订《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请示。根据我办3月28日专题会议精神,你办对原送审稿作了修改。现经审核,同意你办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产权转让中的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法定的产权集中交易场所公开上市,并且同时有三个以上收购方提出受让要求,标的比较复杂的企业产权转让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搞假招标或假投标。

  第四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从事本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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