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行[1999]260号)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于1996年转发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基[1996]44号),联系上海近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二、凡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手续。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年度内总额在20万元以上财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上报主管部门。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国资办,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市国资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财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会签后,由市国资办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申报单位可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资产处置,以及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或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及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