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在中介机构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可在净资产中列支。
七、中介机构根据本所的需要,聘用退休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在原单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原则上不再给予提取安置费。
八、中介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担过去中介机构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中介机构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结余的公益金应全额留给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
九、中介机构智力成果费的提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解决,并在净资产中列支。
十、中介机构以清算形式进行改制的,其职工安置费按基准日的在册人数,扣减人员变动因素,然后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提取[即安置费=(基准日的在册人员-人员变动因素)×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如挂靠单位全部接受安置中介机构在册人员的,中介机构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全盘由挂靠单位收进。如在册人员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即可按安置标准发给安置费。
以清算形式进行脱钩改制中介机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十一、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应用于脱钩改制后中介机构的事业发展。
十二、中介机构净资产按有关规定提取各项费用后的结余归挂靠单位所有。挂靠单位可以一次收回,也可按协议全部或部分租借给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为企业性质的,结余收回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挂靠单位为行政、事业性质的,结余收回应分别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和“附属单位缴款”科目,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挂靠单位已收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结余上缴款,须按本通知规定入帐,一律不得列入其他科目和帐户。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国有资产界定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