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9]337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中介机构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和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称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本市中介机构实施人员脱钩、财务脱钩、业务脱钩、名称脱钩进行改制的,其资产的界定和处置应遵循“谁投资、推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三、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中介机构批准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中介机构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中介机构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中介机构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按安置标准支付相应的安置费。
五、中介机构以脱钩形式进行改制的,其职工安置费按基准日的在册人数,扣减人员变动因素,然后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提取[即安置费=(基准日的在册人员-人员变动因素)×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所需费用在净资产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