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中介机构改制中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9]229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中介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了改制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中介机构改制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中介机构的改制既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现就本市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改制的中介机构,其产权关系、产权归属不清晰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工作程序为:
1.由改制的中介机构的出资单位、所挂靠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其它中介机构,对改制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查证。
2.由改制的中介机构的出资单位、所挂靠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产权查证报告的确认申请。
3.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改制的中介机构的产权查证报告进行确认批复。
4.改制的中介机构注册为集体性质的,按上述程序,市属机构报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界定,区、县属机构报各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界定。
二、凡改制的中介机构中有国有资产的,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至中介机构改制批准成立期间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三、在各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改制的中介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改制工作的领导,要负责做好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出资单位从中介机构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中介机构完成改制后一个月内,上级主管部门把资产处置的情况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