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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9]6号)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产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计、审批、核销程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不实资产的申报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可按照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文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授权经营公司)提出核销申请,然后由授权经营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不实资产的审计

  1.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填写“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转移单”(附件一,随附企业报送材料),一般于每年12月底之前转至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不实资产审计意见书。

  2.审计机构必须按市审计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不实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不实资产的审批

  申请不实资产核销的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请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不实资产清单及有关凭证等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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