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向国资管理部门申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告;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可行性报告、章程;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的单位,增补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验资资格的社会法定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资,依据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及验资报告,确认其价值。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该资产产权仍属国家所有。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应进行产权界定,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受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当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制订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担负起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权限,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投入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享有投资收益权,可通过收缴经营利润实现收益。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有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