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行[1998]39号)
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以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和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