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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二)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虚报、瞒报和拒报的,建议主管部门免除(解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迟报、漏报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四)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该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重新填报有关报表,所需费用由该企业(单位)负担。
  (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在地方、部门内或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六)取消有关企业(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参加各级评选报表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数据运用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分析评价制度。
  国有资产统计分析评价制度是指按照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产业结构等工作要求,对本级所监管企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分布、资产结构、经营效益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价,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制度。
  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制度是指经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或为各类企业提供国有资产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为合理配置资产和优化资产结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拥有本市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所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的汇总数据资料和国家投资企业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均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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