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有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所管辖范围内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季度、月度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和上报工作,并相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市国有资产统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建立本市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库。
(二)组织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管理和公布本级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职能机构,有权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并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和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四十一条 各级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并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有义务揭发、检举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有管理部门应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发生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
会计法》、《
统计法》和《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
(一)依据《
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于有意伪造、篡改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