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属下级企业(单位)的户数,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总额及其构成。
(二)企业资产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主要效绩指标和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情况)以及影响经营效益的原因。
(三) 资产经营风险和经营效率情况及相应分析。
(四)企业投资情况和收购、兼并、拍卖、改制等产权变动情况及相应分析。
(五)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其他情况。
(六)企业关于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措施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指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本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存量及结构。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三)本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占用其他情况。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随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一同上报。
第四章 工作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所监管的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汇总、检索、分析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和委、办、局国资管理部门以及市属国资授权经营单位,在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后,编制本级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报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年度汇总报表应于年度终了的90天内上报,季度汇总报表在季度终了的20天内上报,月度汇总报表应于月度终了的10天内上报。年度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后,组织进行全面审核和汇总,形成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汇总分析报告,并报送财政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