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上报方式:
  (一)非金融业务集团企业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企业,应填报金融企业类资产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合并汇总,形成非金融企业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金融业务的机构报表。
  (二)各银行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所属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类报表,报送上级行或总公司层层合并汇总,形成金融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金融企业的报表。
  (三)企业、单位拥有的境外企业,应填报境外企业类报表,报送国内投资主体合并汇总,根据国内投资主体的性质,形成相应的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境外企业报表。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填报非金融企业类报表,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合并汇总,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的非金融企业类报表。
  第二十七条 多元投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上报方式:
  (一)国有控股企业,其报表由企业编制后,报控股方审核汇总。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双方股份各占50%或多方持股且股份均等的,其报表由企业编制后报协议主管部门或实际主管部门汇总,同时将该企业的资产统计报表抄送各投资方。
  (三)国有参股企业,其报表由企业编制后,报国有投资方,但不进行报表汇总。
  (四)国有参股企业中,有多个国有投资方的,其报表由企业编制后,报协议国有投资方,同时抄送其它国有投资方。
  第二十八条 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依据资产管理性质可分为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依据报告时间段,可分为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半年度)。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是指国家投资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本企业所经营、占用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中的运营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作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