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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一)除金融、保险类企业以外的境内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运输(交通)、邮电通信、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文教卫生、旅游饮食服务、新闻出版、电影出版等。
  (二)金融类企业、保险类企业所属的非金融保险企业。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类资产统计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
  (一)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信用社等。
  第十八条 保险企业类资产统计报表主要由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各类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类资产统计报表主要是由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举办或投资的各类境外企业填制。
  境外属于费用报帐性质非独立核算的代表处、项目组、办事处等只填报境外企业类附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类资产统计报表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填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类资产统计报表由各级行政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境外设立的行政单位填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报表中的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报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类资产统计报表由各级政府、部门下属各级事业单位、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所管辖的房地产事业单位,境外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填报。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填报非金融企业报表。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资产统计报表由管理、维护公益性资产的企业(单位)填列。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基层企业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产权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时,可以采取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式。凡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应采取合并汇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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