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拥有国有投资的企业,主要指实行企业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行政党团机关,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党派等组织机构。
(二)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类属全民所有制性质或由国家预算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独立社会团体。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营业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五)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境外机构,主要指使(领)馆、商经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时,均应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独立核算并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家核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二)独立核算的预算会计单位和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
第三章 报表类别和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依据企业(单位)不同行业或管理性质分为三大类八小类,即经营性资产类:非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类、保险企业类、境外企业类;非经营性资产类:建设单位类、行政单位类、事业单位类;公益性资产类:公益性资产。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依据编报时间分为三类,即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月度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非金融企业类资产统计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