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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是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编写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依据。报告提供的数据和内容是企业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进行产权年度检查的依据,是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所有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经过对本企业(单位)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所填报和编写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公益性资产的不同管理性质及年度、季度、月度的不同报送形式进行分类组织。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所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统计级次

  第八条 依据本制度应当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编写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各类国家投资企业。
  (二)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三)按规定列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包括:
  (一)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即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作为其唯一出资人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
  (三)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即国有投资份额占50%以上拥有多数股权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各类合资合作联营企业。
  (四)国有参股企业,即国有投资份额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各类合资合作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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