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国资统[1997]第323号)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府领导的指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沪国资统[1997]321号)文件的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统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范,根据《
统计法》、《
会计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结构、风险、效益、重组变动、信用状况以及投资环境、社会负担等情况,为实现本市“两个转变”服务,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资产经营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第三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