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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散养畜禽的农户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市区、各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东江和新丰江干流(含市区黄子洞河、东埔河)两岸1000米范围内陆域,市区其他河流两岸500米范围内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户、散养农户,下同)。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第七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东江和新丰江干流(含市区黄子洞河、东埔河)两岸1000-2000米范围内陆域;
  (二)高速公路、国道、铁道以及东江、韩江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
  (三)市区、各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2000米,其他风向500-8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
  (四)各行政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畜禽限养区域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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