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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河府[2008]140号)


  近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三期征地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但在市高新区规划用地的范围内,也出现了个别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设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用地和城市建设秩序,阻碍了市高新区三期征地的顺利推进。为彻底查处我市高新区规划控制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高新区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区域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东至东江边,南至源城区埔前镇的杨子坑村委会塘房下、新陂老屋、河源林果场、孔桥,西至铁路边线,北至高新区已征用土地的南端线。重点区域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三期预征预控范围(坝心、壶湖、天湖、永久、大埔、杨子坑)。

  二、源城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进行界定、取证和告知,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三、未经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各类建(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加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在12月6日前自行拆除。

  四、正在施工建设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工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违章建设并自行拆除。

  五、当事人未按规定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由源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六、当事人对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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