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7]008号)
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无形资产所蕴含的巨大的经济价值正日益显露。但由于各种原因,本市国有无形资产权益意识不强,有关管理还不够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本市国有单位在产权变动、对外投资中,特别是在与外方合资、合作过程中无形资产处置中所存在的问题已日益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因此,为了加强本市国有产权管理,保证国有产权的完整性,现对本市国有无形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通知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两大类,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专有技术、商业秘密、销售网络、许可证;
3.厂商企业名称、字号、原产地名称;
4.土地使用权;
5.商誉;
6.法律、法规认定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对所属国有产权整体管理意识,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特别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日常专项管理:
1.国有无形资产要做到专职管理,专人负责,使无形资产管理落到实处,根据国家《
专利法》、《
商标法》等项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保护、培育、发展国有无形资产。
2.建立国有无形资产项目登记制度,近期要对本单位所属的国有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好无形资产登录工作,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