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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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