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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渝价[2010]79号)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我市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凡我局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我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相关管理办法在我局修订前,仍按《重庆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163号)执行。
  四、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中药饮片价格的相关管理办法在我局修订前,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4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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