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纠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豫司监察[2003]29号 2003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落实纠风工作各项任务,根据《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纠风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
第四条 党委(党组)对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纠风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廉政测评及民主评议行风等结合进行,也可视情况组织专门考核评定。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按照职能分工,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基层司法和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法制仲裁和司法鉴定、国家司法考试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纠风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纠风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纠风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及主管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纠风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加强行风建设和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