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四十一、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收礼。
四十二、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领导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振奋精神,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四十四、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主管副省长;副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厅长,由厅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同志;各局、处、室负责人外出需报经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批准。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调动由厅政治部派人负责衔接,单位与单位之间不派人迎送。
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会议管理是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统一、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坚决压缩会议数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开片会能解决的问题不开全省性会议,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司法厅召开各省辖市司法局及厅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会议(以下简称司法厅会议);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局、处、室会议(以下简称小型会议),但应当控制数量,不得以省厅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年底12月20日前,各局、处、室将下年拟召开的司法厅会议和局、处、室小型会议计划报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审核,由分管副厅长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印发,各局、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会议,属司法厅会议的,由厅长办公会审批;属局、处、室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副厅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