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司法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公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事关全局的文电,由厅长签发;一般文电由分管领导签发。
三十二、报送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请示、报告,除省委、省政府、司法部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三十三、上级各部门下发我厅,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含厅属事业单位)上报省厅的公文,一律由厅办公室受理,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除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报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报送公文,避免公文运作程序混乱。
三十四、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厅发文、发电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属于厅颁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室核稿。
三十五、凡不按规定渠道上报的公文不予受理。因不按正常渠道传递、报送公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传报文单位负责。厅办公室按季度对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直属单位上报公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三十六、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厅机关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新经验、新本领,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十八、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执政为民。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三十九、厅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司法行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分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