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决定厅机关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辖市司法局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问题;
(八)讨论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文件;
(九)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5天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五、凡参加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请假。
二十六、副厅长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司法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
二十七、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副厅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专题性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或报厅长签发。
二十八、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确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尽量压缩时间,减少人员,努力做到开短会。能开片会的,不开全省性会议;能用电视电话会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在郑州开会,本厅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开会。
二十九、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年底前(12月20日前),各局、处、室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司法厅全省性会议和局、处、室小型会议计划送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局、处、室要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需要增加的会议,属司法厅全省性会议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属局、处、室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除特殊情况的,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司法厅各局、处、室和各省辖市司法局报送司法厅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司发通[2003]24号)和《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照厅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