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受理请示、报告应当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受理并已办结的请示、报告,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办公室根据负责人的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负责人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负责人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已办结的公文,由办公室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报文单位不得直接从厅领导或其他处室取走公文。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报文单位应当派人到厅办公室联系,不得直接向机关负责人查询、催办。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本机关收发的公文、会议文件及音像制品、出版物、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等,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均需整理(立卷)。
第四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文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制。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五十三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应当安装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使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