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主送省委的请示应一式5份,报告一式20份;主送省政府的非密级请示,一律以电子文件报送,秘密级以上请示性公文仍以纸质件上报,一式5份,报告以纸质件上报一式10份。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文运转由厅办公室负责。凡上级部门下发我厅,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局处(含厅属事业单位)上报省厅的文件,一律由办公室处理,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除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报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报送公文。除标明各局处室的文电外,一律交厅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应当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的公文,厅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分类,并提出分办或拟办意见送有关负责人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局处室和单位职权的事项,应当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报请厅有关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单位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办理。
第四十三条 呈送公文,应当按照领导同志分工确定主批人,并送其他审批人阅知,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报负责人批示的公文,负责人应当及时批示。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传阅后文件的批示内容要专门登记,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