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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文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附注、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等内容。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二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间距恰当(见标样一)。批转或转发的请示、报告、意见标题中不冠机关名称,在全文末尾写上机关名称。批转或转发的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文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圆括号括起来。如机关过多或名称过长与日期无法排在同一行,圆括号只括年、月、日,不包机关名称。

  (二)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凡属厅党委职权范围内工作,以厅党委名义报送省委,如报送省委的文件需要省政府知道,主送机关应写为“省委、省政府”;凡属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以司法厅名义报送省政府,如需省委知道,主送机关应写为“省政府并报省委”。

  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机关名称排列,首先是主送机关,其次是其他机关。在这个原则下,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标题下不需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主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

  (三)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见标样五)。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五)成文日期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4字(见标样一)。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采用下套方式,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见标样一)。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之间互不相交也不相切。联合行文应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见标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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